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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6#车间(分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布时间:2021-10-21

 

【单位名称】

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6#车间(分厂)

【工作场所地址】

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越北路怡丰印染印染园区内(2#幢)

【联系人】

周国铸

【项目名称】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经调查发现,浙江怡丰印染有限公司6#车间(分厂)于201911月竣工投产运行,未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同时也未开展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202010月,我司受委托对该企业(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越北路怡丰印染工业区内的6车间)进行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接受委托后,成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组,首先完成相关资料收集,编制了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内审。根据评价方案的要求,企业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分析,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了评价,经过定性、定量分析,编制完成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人员】

王施平、冯凯南

【现场调查时间】

202009

【单位陪同人】

周国铸

【采样、检测人员】

王剑栋、严杉

【采样、检测时间】

20200921-23

【单位陪同人】

周国铸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酸、高温、工频电场、其他粉尘(染料粉尘、净洗剂粉尘)和噪声。

1)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分析

企业各岗位工人接触的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19)的要求。

2)高温检测结果分析

企业各岗位工人接触的高温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3)噪声检测结果分析

企业染色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其余作业岗位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2.2-2007的要求。非噪声作业场所染色车间办公室噪声强度符合GBZ1-2010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企业属于C1752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同时结合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

2)分项结论表

序号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

总体布局

1.1 

总平面布局

符合

-

1.2 

竖向布局

符合

-

2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2.1

设备布局

符合

-

3

建筑卫生学

3.1

间距与采光

符合

-

3.2

通风与空气调节

符合

-

3.3

照明

符合

-

4

职业病危害因素

4.1

化学有害因素

符合

-

4.2

物理有害因素

符合

-

5

职业病防护设施

5.1

防尘防毒设施设施

符合

-

5.2

防噪声设施

符合

-

6

个人防护用品

6.1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及使用

符合

-

7

辅助用室

7.1

辅助用室

基本符合

企业车间卫生特征等级定为3级,浴室依托所在园区集中员工宿舍(含淋浴设施)

8

职业卫生管理

8.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符合

-

8.2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基本符合

201911月投入生产运营以来,尚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本次为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3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基本符合

未见企业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8.4

职业卫生防护经费使用

符合

-

8.5

警示标识

符合

-

8.6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符合

-

8.7

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8.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待企业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完成后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8.9

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基本符合

企业已初步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六本台帐,但有待进一步完善。

9

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9.1

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不适用

本次为该企业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建议:

2.1整改建议

1)现场调查发现,染料工作业时佩戴防毒半面罩(配3#棕色滤毒罐),该防毒面具滤毒盒主要适用于防有机气体,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防尘口罩。

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等规定,企业应每年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技术机构,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3)在本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后,尽快落实在国家新版职业病危害申报系统(申报网址为https://ohirs.cdc.zj.cn/declare)完成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对6本职业卫生档案进行维护、更新和完善。

2.2其他建议(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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