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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同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布时间:2021-10-21

 

【单位名称】

舟山同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工作场所地址】

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尚品街211

【联系人】

刘全跃

【项目名称】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浙江天马热电有限公司,现有总规模为“108机”,即222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5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3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配套230MW高温高压抽背机组、415MW高温高压背压机组及26MW高温高压背压机组,汽轮机总装机容量132MW,每小时供汽能力1089吨,承担着向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一期区块内所有热用户、马鞍镇工业集聚区内所有热用户及天马印染集团下属各印染分厂及周边企业的供热任务。

经调查发现,企业近三年均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但未开展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工作,本次为该企业首次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现场调查人员】

冯凯南、厉景帅

【现场调查时间】

20210521

【单位陪同人】

刘全跃

【采样、检测人员】

冯凯南、洪远成

【采样、检测时间】

20200526-28

【单位陪同人】

刘全跃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木粉尘和噪声

用人单位粉碎岗位、制粒岗位和切片岗位工人所接触的木粉尘浓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19)的要求;其他岗位工人接触的木粉尘浓度符合GBZ2.1-2019的要求

用人单位抓斗车司机、切片和粉碎岗位工人所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他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GBZ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1)该企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分类中的小类“C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自2021312日起施行),同时结合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评价检测结果,综合分析判定该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

2)分项结论表

序号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          

总体布局

符合

-

2          

设备布局

符合

-

3          

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          

化学有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粉碎岗位、制粒岗位和切片岗位工人所接触的木粉尘浓度不符合GBZ2.1-2019的要求。

5          

物理有害职业病危害因素

不符合

抓斗车司机、切片和粉碎岗位工人所接触的噪声强度不符合GBZ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

6          

职业病防护设施

不符合

切片机、粉碎机、制粒机配套除尘装置除尘效果差,粉碎岗位在佩戴个体防护后仍不符合GBZ2.1-2019的要求。

7          

应急救援设施/措施

符合

-

8          

职业健康监护

不符合

近三年仅2021年安排过员工进行在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且未见离岗时和上岗前健康检查、未全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9          

个人防护用品

不符合

粉碎岗位粉尘浓度极大,APF10的防尘半面罩不符合要求。

10       

辅助用室

不符合

未按要求设置车间浴室和更衣室。

1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不符合

未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3       

职业卫生防护经费使用

符合

-

14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符合

-

15       

职业卫生培训

不符合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过职业卫生培训。

1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不符合

未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17       

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不符合

多数整改建议均未落实。

2建议:

2.1整改建议

1)用人单位多处木粉尘浓度超标,尤其是粉碎岗,建议企业对排风除尘设施进行全面检维修并对设施进行优化调整。

2)作业后完毕后应及时对场地进行清扫,减少车间内积尘,以减少二次扬尘的产生。

3)增加车间机械通风装置,提高车间内空气交换率,以降低车间内粉尘浓度。

4)结合粉碎岗现场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给该岗位配发防尘全面罩。

5)用人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尤其是噪声和粉尘超标岗位,保证工人在作业时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6)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设置车间浴室和更衣室。

7)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同时任命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尽快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9)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人尽快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

10)在本次评价项目完成后进行申报。

2.2其他建议(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名单】

职责

姓名

职称/职务

资质证书号

项目负责人

冯凯南

工程师

A2015(P)00649

报告编写人

冯凯南

工程师

A2015(P)00649

洪远成

工程师

OHS-2010-184

王施平

高级工程师

A2015(P)00870

报告审核人

王益静

高级工程师

A2016(P)01075

报告签发人

姚科伟

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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