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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奇丰玩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布时间:2021-10-21

 

【单位名称】

浙江奇丰玩具有限公司

【工作场所地址】

 

【联系人】

朱红儿

【项目名称】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浙江奇丰玩具有限公司,目前与宁波格林工艺玩具有限公司(同一法人企业)同处一个工作场所,具体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陈山西路27号。2019年企业由老厂区(原生产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美迪斯路546号)搬迁至目前新厂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陈山西路27号。

经现场调查,该企业自2019年投入生产运营至今,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企业于2018~2020年委托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202009月企业委托我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我司接受委托后,成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组,首先完成相关资料收集,编制了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内审。根据评价方案的要求,我司组织技术人员对本工程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分析,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了评价,经过定性、定量分析,编制完成评价报告。

【现场调查人员】

王施平、洪远成

【现场调查时间】

202009

【单位陪同人】

朱红儿

【采样、检测人员】

王剑栋、严杉

【采样、检测时间】

20200928-30

【单位陪同人】

朱红儿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异丙醇、木粉尘、乙酸乙烯酯、氨、工频电场和噪声。

1)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分析

企业各岗位作业工人接触的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19)的限值要求。

2)噪声检测结果分析

企业各作业岗位工人接触的噪声强度除木工车间木工岗位和返修区打磨及振磨岗位、喷漆车间打磨岗位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规定的限值要求外,其他各车间作业岗位均符合GBZ 2.2-2007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1评价结论: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该企业属于C2459其他玩具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同时结合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将该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

2)分项结论表

序号

项目

判断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1          

总体布局

符合

-

2          

设备布局

基本符合

非噪声作业木工检验岗位布置于高噪声木工车间内。

3          

建筑卫生学

符合

-

4          

职业病危害因素

符合

-

5          

职业病防护设施

符合

-

6          

应急救援设施

符合

-

7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符合

1)企业历年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不足;2)未见企业2018年以来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材料,也未见企业劳动者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报告;3)未见企业2018年需复查人员复查体检报告和职业禁忌证人员调岗材料。

8          

个人防护用品

符合

-

9          

辅助用室

符合

-

10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符合

-

1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符合

-

12       

职业病危害告知

基本符合

该企业车间职业卫生公告栏不够完善,缺少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丝印和打印区域未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3       

职业卫生培训

符合

-

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符合

-

15       

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不适用

本次为企业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建议:

2.1整改建议

1)企业应在喷漆车间丝印/移印岗位、打印间打印岗位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企业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3)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等要求,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该企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具体详见本报告表8-5和表8-6,并确保在岗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4)企业应将非噪声作业木工检验岗位搬离高噪声木工车间,同时企业应安排木工检验岗位工人进行噪声职业健康检查。

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对企业职业卫生6本档案台账进行进一步更新与完善。

2.2其他建议(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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